关于同江市长恒热电新热源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17-08-25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关于同江市长恒热电新热源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同江市长恒热电新热源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及附送的《同江市长恒热电新热源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同江市长恒热电新热源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黑环建评〔2017〕21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扩建工程,位于同江市城区东南部。主体工程建设3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2台15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1座120m烟囱、2座120m3/h逆流式玻璃钢冷却塔、1座66KV升压站、1座全封闭贮煤场、1座280m3钢渣仓、1座700m3灰仓、1套10t/h含煤废水处理系统、1套5t/h脱硫废水处理系统、1座30m2危险废物暂存间、食堂、除灰渣系统、电袋复合除尘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SCR和SNCR法联合脱硝系统、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升压站事故油池。项目建成后,替代供热区域内的6台分散小锅炉,厂内现有3台58MW热水锅炉中2台调整为调峰锅炉,1台备用。输煤系统、碎煤系统、石灰石库、尿素库、给水系统、热网及厂外换热站均依托现有工程。工程总投资24514.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41万元。

该项目符合《同江市城区热电联产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采用湿法作业并设围挡,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建筑材料用苫布遮盖或存放于封闭库房,工程弃土及时清运,施工场界颗粒物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锅炉烟气经电袋复合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工艺脱硫、SNCR+SCR联合工艺脱硝(脱硝剂为尿素)后通过120m烟囱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标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符合《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的超低排放限值(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35、50 mg/m3),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渣仓、灰库建设布袋收尘器,输煤系统设置喷水除尘,贮煤场采用彩钢板全封闭煤场,煤场内设置喷淋洒水设备;输煤栈桥采取密闭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控制氨逃逸率,厂界NH3等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场地抑尘,生活污水经市政排水管网进入同江市污水处理厂。循环水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回收至回用水池,用于脱硫脱硝用水、输煤冲洗系统补水等杂用水。含煤废水送至煤水沉淀池,再进入含煤废水过滤器,经沉淀、过滤处理后供输煤系统循环利用。脱硫废水采用中和、沉淀、絮凝方式处理,经处理后用于灰渣加湿搅拌用水。事故油池、危废暂存间、机修车间、贮煤场、含煤废水处理间、脱硫石灰浆循环水池、渣仓、灰仓按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厂内北侧设置1座地下水监测井,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

(三)落实隔声降噪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采用低噪声机械,对高噪声机械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锅炉排气口处、风机安装消声器;汽轮发电机组、给水泵等设备配备隔声罩、加装防振垫等措施;风机的进口加装消声器,与管道连接处采用柔性接口,并对基础采取减振措施。对冷却塔采取降噪措施,安装倒流消声片。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处理措施。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灰、渣、脱硫石膏、污泥(脱硫废水处理设施产生)外售综合利用,确保不在厂区长期堆存;废布袋交由厂家回收;脱硝废催化剂、废矿物油按危险废物管理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风险点位预警预防,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六)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 SO2排放量62.26t/a,NOx排放量88.94t/a。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本批复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调整,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审核。

五、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同江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同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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