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17-08-25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关于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及附送的《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黑环建评〔2017〕24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扩建工程,位于哈尔滨市巴彦县巴彦镇北郊路347号,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一热源厂厂区内。主体工程建设2台10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2台15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1座100m烟囱、1座66KV升压站、1座全封闭贮煤场、1座500m3渣仓、1座100m3灰库、1座100m3料库(存储尿素和石灰石)、1座100m3石膏槽、1套20t/h脱硫废水处理系统、1座20m3事故油池、除灰渣系统、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SNCR+SCR脱硝系统(脱硝剂为尿素)、布袋除尘+湿式电除尘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

对现有75t/h锅炉新建1台6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拆除原有3台29MW热水炉。75t/h锅炉的SNCR脱硝系统(脱硝剂为尿素)、布袋除尘系统依托原有设施,SCR脱硝系统、湿式电除尘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与2台100t/h循环流化床锅炉共用。项目建成后,替代供热区域内的21台分散小锅炉。危废暂存间、热网及厂外换热站均依托现有工程。工程总投资13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55万元。

该项目符合《巴彦县巴彦镇城区热电联产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采用湿法作业并设围挡,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建筑材料用苫布遮盖或存放于封闭库房,工程弃土及时清运,施工场界颗粒物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锅炉烟气经布袋+湿式电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工艺脱硫、SNCR+SCR联合工艺脱硝后通过100m烟囱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标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符合《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的超低排放限值(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35、50 mg/m3),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渣仓、灰库建设布袋收尘器,输煤系统设置喷水除尘,贮煤场采用彩钢板全封闭煤场,煤场内设置喷淋洒水设备;输煤栈桥采取密闭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控制氨逃逸率,厂界NH3等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场地降尘。脱盐水站废水经中和后排入中水池储存,回用于脱硫、脱硝、湿式电除尘系统补水。锅炉定期排污水沉淀后用于热网补水。湿式电除尘排水用于锅炉冷渣。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系统中和、絮凝、沉淀后用于锅炉冷渣。事故油池、机修车间、贮煤场、脱硫石灰浆循环水池、渣仓、灰库按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厂区南侧设置1座地下水监测井,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

(三)落实隔声降噪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采用低噪声机械,对高噪声机械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锅炉排气口处、风机安装消声器;汽轮发电机组、给水泵等设备配备隔声罩、加装防振垫等措施;风机的进口加装消声器,与管道连接处采用柔性接口,并对基础采取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处理措施。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灰、渣、脱硫石膏、污泥(脱硫废水处理设施产生)外售综合利用,确保不在厂区长期堆存;废布袋交由厂家回收;脱硝废催化剂、废机油按危险废物管理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加强风险点位预警、预防,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六)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 SO2排放量113.93t/a,NOx排放量113.93t/a。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本批复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调整,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审核。

五、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巴彦县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巴彦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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