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2×66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16-06-16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次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2×66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批复〔2016〕224号 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2×66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陕商电〔2016〕9号)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16年第2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地位于商洛市商州区东南沙河子镇张村,新建2台1940吨/小时煤粉锅炉,配2×660兆瓦超超临界汽轮机发电机组,新建一座330千伏升压站,灰场为电厂厂址西南约3.5公里的廖峪沟灰场。工程主水源为商洛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燃煤采用铁路运输进厂。工程总投资4864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404.62万元,占总投资的14.5%。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可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二、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2×660MW工程兼顾商洛市城市规划区集中供热情况的函》(商政函〔2016〕8号)文件的要求,在电厂实现集中供热后,全面关停城市内已建燃煤供热锅炉,并逐步关停商洛炼锌厂等三座蒸汽锅炉;不再规划、审批集中供热范围内以采暖为主的分散式供热项目(包括燃气供热项目)。 三、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四、锅炉烟气排放必须满足超低排放标准。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二氧化硫748吨/年、氮氧化物869吨/年以内。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灰场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最终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六、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文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七、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九、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商洛市环境保护局和商州区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实施。 十、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的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十一、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陕西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商洛市环境保护局和商州区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5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29-87291994 传真:029-87294480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前大楼十层环保厅环评处(71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