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晋江市垃圾焚烧发电提标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18-06-29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晋江市垃圾焚烧发电提标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创冠环保(晋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晋江市垃圾焚烧发电提标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晋江市环保局(晋环保函〔2018〕190号)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晋江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同意晋江市垃圾焚烧发电提标改建项目的建设。

  晋江市垃圾焚烧发电提标改建项目位于晋江市永兴路创冠环保晋江垃圾焚烧发电厂现有厂区红线内,新建3条100t/d市政污泥热干化生产线+2×750t/d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1×N4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拆除原有4×250t/d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2×N7.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及原有200t/d污泥干化车间,保留原2×400t/d机械炉排垃圾焚烧炉+1×N2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本期提标改建项目完成后,全厂生活垃圾总焚烧处理规模达到2300t/d(含干化后的100t/d污泥),市政污泥处理规模达到300t/d。项目生产设备和工艺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焚烧炉;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及清洁生产要求,选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采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厂区排水系统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结合提标改建工程,新建处理能力不小于600t/d的渗滤液处理站和处理能力不小于250t/d污泥废水处理站。垃圾渗滤液、垃圾运输区域、车间、卸料区等冲洗水,污泥废水等生产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执行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控制要求,并符合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通过污水管道纳入晋江市南港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若产生事故垃圾渗滤液应进行有效收集,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3、严格控制燃烧温度等焚烧工艺条件;结合工程建设,对现有工程废气治理措施进行提标改造,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选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焚烧烟气经处理达标后通过100米高的集束式烟囱排放。

项目焚烧烟气执行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同时,焚烧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报告书要求及你公司承诺进行严控、监管,其中:颗粒物小时浓度不大于20mg/m3,二氧化硫小时浓度不大于40mg/m3,氮氧化物小时浓度不大于185mg/m3。

  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确保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处于负压状态。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标准。

  4、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飞灰固化车间、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站等区域应作为重点污染区开展重点防渗工作。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5、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6、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改进优化生产工艺,减少飞灰产生量。固化后的飞灰定期经检测符合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关于飞灰填埋处置控制条件后,送填埋场填埋处理或进行水泥协同处理处置。

  7、规范排污口建设。项目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监测项目包括:水量、COD、氨氮、总磷等。安装烟气连续监测监控系统,监测项目包括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炉内一氧化碳浓度、燃烧温度、含氧量等,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系统应与环保部门联网。

  8、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米范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

  9、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制定风险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防范设施、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焚烧废气、恶臭气体的跟踪监测,并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开展水(含雨水)、气等项目的常规监测。

  10、项目应做好建设期施工组织,建设期间不得随意停运现有工程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做好现有、新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交接衔接工作。

  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晋江市垃圾焚烧发电提标改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COD≤11.32吨/年,氨氮≤1.13吨/年;

  SO2≤134.72吨/年,NOx≤623.08吨/年

  提标改建项目新增水污染物COD9.57吨/年,氨氮0.89吨/年已经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取得排污权指标。

  四、你公司应按“关于创冠环保(晋江)有限公司提标改建项目飞灰和烟气指标的承诺函”,有效控制焚烧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并按承诺的控制浓度要求接受监管,同时,优化飞灰处理处置,确保项目飞灰的合理化处理处置。

  五、项目应根据原环保部《关于晋江市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81号)及本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并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

  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请晋江市人民政府及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做好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用地规划控制。

  七、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由晋江市环保局负责。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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