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时间:16-11-22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苏环审〔2016〕107号

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常州市新港热电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6〕173号)及常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常环服〔2016〕23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循环流化床锅炉湿法脱硫及SNCR法烟气脱硝技术改造项目未按期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环保和安监局环保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常滨环改﹝2016﹞9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常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现有厂区内按《报告书》所述进行建设。

三、同意常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采用低氮燃烧工艺,锅炉烟气采用“SNCR/SCR混合脱硝(尿素为脱硝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三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湿法静电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1座不低于120m高的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落实物料储运工序粉尘控制措施,减轻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厂内全部回用,不得外排。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及时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该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为转运站、碎煤机室、灰库、石灰石粉仓、码头和尿素站外50米,上述范围内目前无居民点等敏感目标,今后不得新建环境敏感建筑物。

(九)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尽快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并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二氧化硫≤28.7/52.5/67.7吨、氮氧化物≤71.4/70.7/135.4吨、烟尘≤14.42/16.52/-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厅申办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常州市环保局及新北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及我省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本项目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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