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保厅公示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时间:16-09-26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广东省环保厅公示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近日,广东省环保厅发布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兆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详情如下:

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告,根据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经审议,我厅拟同意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兆瓦)(以下简称“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9月21日至9月27日。公示期间,我厅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联系电话:020-85513795传真:020-87537834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便民办事窗口(邮编510630)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兆瓦)

建设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韶关发电厂内

建设单位: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项目概况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编制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6月10日以“环审〔2011〕141 号”予以批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5年12月28日以“粤环审〔2015〕640号”同意该项目1#、2#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通过先期验收。

项目新建2台600兆瓦超超临界发电机组,配置2台2012吨/小时超超临界直流煤粉锅炉,同步建设脱硝、除尘、脱硫系统,配套储煤场、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项目与环评阶段相比,增加了脱硫GGH,将微油点火改为等离子点火。项目实际总投资4652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947万元,占总投资的15.68%。

三、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处理设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

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其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项目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锅炉,其烟气经SCR脱硝装置、电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设施处理后,通过高240米烟囱排入大气。

(2)无组织排放废气

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来源于燃料贮存、运输、装卸过程;氨储罐区的氨罐呼吸、液氨装卸过程和阀门泄漏。贮煤场内设置干煤棚一座,其余为露天煤场;露天煤场区域四周设置有高度约17米的防风抑尘网。贮煤场采用冲洗、喷淋和在煤场设抑尘网的煤尘防治措施。整个运煤系统各转运站带式输送机落料点、煤仓间原煤斗上口均设置水雾除尘器;带式输送机尾部落点处设缓冲锁气器,以减少煤流对带式输送机的冲击及煤尘飞扬;运煤系统各栈桥、转运站、煤仓间皮带层地面设水力清扫,冲洗污水汇集至各建筑物内的集水井内,由排污泵打至厂内沉煤池,统一处理;贮煤场四周设煤场喷水防尘系统。各带式输送机头、尾落料点设水雾喷头。氨罐呼吸阀设置有管道收集系统,呼吸废气收集至稀释槽喷淋处理;装卸过程泄露产生的废气采用水喷淋系统喷淋处理,并通过限制储氨量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二)废水处理设施

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工业废水、脱硫废水、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煤冲洗污水、煤场初期雨水等。厂区排水系统设置为分流制,“清污分流、一水多用”,设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站、生活污水二级生化处理站、脱硫废水处理站、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含油污水处理系统等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项目及原有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实现回用,无废水外排。原330兆瓦机组废水排放口已停止排放废水;原厂区排洪(沟)口仍作为厂内及电厂东北面村民片区的排洪口。

(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锅炉底渣、除尘飞灰、脱硫石膏、脱硝系统废催化剂、电袋除尘器废布袋、废机油、含油抹布、生活垃圾等。炉底渣采用风冷式排渣机直接上渣仓;采用干除灰运行方式,厂内飞灰输送系统采用正压浓相气力输送系统,外售综合利用;脱硫石膏脱水后外售综合利用。脱硝系统催化剂约5年更换一次,现公司脱硝系统催化剂未到更换期限;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脱硝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如有产生,公司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电袋除尘器废布袋原则上由提供布袋厂家回收。含油抹布、废机油收集后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噪声

噪声主要来自运行过程中的转动机械、汽水管道、锅炉启停时及事故时的高能排汽。通过设备选型、厂区总平面布置、绿化及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降噪与隔声等措施,并依据环评要求在靠近冷却塔的北侧和东侧厂界部分加设隔声屏障,以达到隔声降噪目的。

(五)灰场建设及使用情况

韶关电厂原有濛浬和龙黄冲两个水力灰场,项目将龙黄冲灰场改造为干灰场,作为2×300兆瓦机组及2×600兆瓦 机组的备用灰场,并对濛浬灰场办理了封场手续(韶环审[2016]239号)。目前,备用干灰场龙黄冲灰场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主要内容包括在灰场四周建筑截水沟,新建隔离坝、降原灰坝(含坝顶道路)、建设初期灰场内竖井、初期灰场内防渗膜铺设、灰场内残灰清除、备用灰场喷播草种养护,同时增设地下水监测井等。

(六) “上大压小”落实情况

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电力[2010]24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广东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扩建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同意按“上大压小”方式相应关停广东省境内的 85.7万千瓦小火电机组。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处的《关停小火电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涉及的4家企业共85.7万千瓦的机组已于2009年5月之前关停。

(七)卫生防护距离落实情况

根据韶关市曲江区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给出的结论:项目氨区附近525.7米范围内无村庄、医院、学校等敏感点,项目龙黄冲灰场附近500米范围内无村庄、医院、学校等敏感点。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氨区安健环管理标准》、《液氨泄漏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14年12月29日报广东省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编号:粤环应急备[2014]117号)。

(八)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1#、2#机组经脱硝、除尘、脱硫处理后的锅炉烟气通过高240米的双钢筒烟囱排入大气,烟囱已设环保标志牌,脱硝装置进出口、脱硫设施进出口均设置有永久性的采样/测试通道、平台和监测孔。2015年8月15日经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确认该项目"上大压小"燃煤机组(2 x 600兆瓦)烟气排污口建设符合规范化要求。脱硝装置进出口、脱硫设施进出口均设置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实现烟气流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气等因子的在线监测。2015年11月通过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并与广东省环保厅、韶关市环保局联网。

(九)信息公开情况。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要求,建设单位将项目验收调查报告在韶关市曲江区门户网站

四、公众参与情况。

验收监测期间共发放公众意见调查表100份,有效收回调查表100份,回收率100%,81%被调查者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满意,19%表示较满意。

五、验收监测结果

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综)字(2016)第008号)表明:

(一)工况

整体验收监测期间,1#机组发电负荷变动范围为76~100%,2#机组发电负荷变动范围为76.17~100%,符合相关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要求。

(二)废气

1#、2#机组的烟气脱硫系统的脱硫效率在98.1%以上、烟气处理系统综合除尘效率99.86%以上、烟气 SCR 脱硝系统脱硝效率在86.6%以上,满足环审〔2011〕141号文或粤环函〔2011〕435 号文各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的要求,锅炉烟气的各监测因子的排放浓度均符合执行标准广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2-2009)第3时段排放限值及参照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液氨储罐区无组织排放监测因子氨的排放浓度符合参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因子颗粒物的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废水、地下水监测

脱硫废水、工业废水、含煤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采用等离子点火,验收监测期间无含油废水产生。

龙黄冲灰场地下水各监测点位水质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III类标准要求。

(四)厂界噪声

各厂界噪声监测点昼、夜间噪声等效声级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限值。

(五)电磁辐射

项目220kV升压站厂界外工频电场强度为0.0117~0.2272kV/m,磁感应强度为4×10-5~5.5×10-4mT,均满足《500 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相应要求。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核算,1#、2#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551.6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 724.9吨/年,符合粤环函〔2011〕435 号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二氧化硫 2574 吨/年,氮氧化物 2373吨/年)。

六、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涉及申请人(即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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