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永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16-05-31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永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晋环函〔2016〕286 号

永济市华信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永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批复的申请》(永华行〔2016〕1 号,以下简称《报告书》)、永济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永环函〔2015〕97 号)及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15〕130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永济市城北街道下朝村与开张镇古城村之间、永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场地内已建成的垃圾填埋场之北侧建设永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工程采用 2×250t/d 机械炉排炉垃圾焚烧炉、1×7.5MW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日处理生活垃圾规模 500t/d。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垃圾贮运、焚烧、热力、空冷、发电和烟气净化系统等。项目总投资约 2265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3230 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实现永济市中心城区、五老峰风景游览区、蒲州旅游景区及周边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减少二次环境污染,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要求。根据《报告书》结论,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在落实垃圾来源按规定焚烧垃圾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是可行的。我厅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要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环发〔2008〕82 号文件“除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量的 20%以下外,采用其他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得掺烧煤炭”要求,100%焚烧生活垃圾。项目机组须采用空冷机组。

(二)严格落实焚烧烟气处理措施,确保烟气中的SO2、 NOx、二噁英、HCl等酸性气体及其它烟气污染物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

(三)运输车须密闭且采取有效防止垃圾渗沥液的滴漏措施;对垃圾贮存坑和四壁采取防止垃圾渗沥液渗漏及腐蚀的措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垃圾渗沥液收集后通过渗沥液泵将其抽送至厂内渗沥液处理站处理;采取有效防止恶臭污染物外逸的措施。

(四)严格落实垃圾渗滤液及生活污水处理措施,产生的浓缩液回喷于焚烧炉焚烧处理,产生的污泥脱水后送焚烧炉焚烧处理。所有污水需经处理后全部回用。设事故水池,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六)严格落实固废处理措施,其中飞灰经固化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送填埋场进行处置,否则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

(七)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 300m。你公司应书面报告永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此范围内,不规划建设医院、学校、机关、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保证电厂运行后不会发生扰民现象。

(八)本项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 54.59 吨/年、13.65 吨/年、0.104 吨/年、136.47 吨/年以下,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方案,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接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批复的《报告书》送达运城市环保局、永济市环保局。我厅委托其负责项目建设期间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 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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