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近期审批2个火电项目

时间:16-08-01来源:中国电力化工网 点击:

天津市环保局近期审批2个火电项目如下:


市环保局关于对滨海新区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废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

补充报告的批复

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批滨海新区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废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请示》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局曾以津环保滨许可函〔2010〕52号批复了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现项目部分工程建设内容发生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包括:1.对垃圾渗滤液处理工艺调整为“厌氧+好氧+三级AO生化+絮凝沉淀工艺”。2.除盐水排浓水回用至循环冷却水,化学清洗水中和后排入渗滤液处理站。3.新建回用水站,分别采用“预处理+UF+NF+RO”和“预处理+UF +RO”工艺,处理后的水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及石灰配浆和除渣等工序。4.焚烧炉除渣用水为回用水站排浓水和锅炉排水。5.生产用水调整为市政自来水。项目总投资69683.05万元人民币,升级改造项目增加环保投资960万元。

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6月6日,我局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情况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进行了公示,将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全本在我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在严格落实该项目调整报告明确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变更后的方案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补充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大气和噪声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渗滤液处理站出水经回用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冷却循环水补水等环节,排浓水全部回用于配置石灰浆和除渣系统,不外排。

3、回用水处理站设备应采取消声、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废滤芯和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送至焚烧炉焚烧。

5、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防渗层、防溢流、防泄漏和防腐蚀等措施。厂区内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地下水长期监控系统,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及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防止污染地下水。

6、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落实风险防范减缓措施与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7、你单位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制定的监测计划要求,定期完成有关污染物的监测工作,并将相关监测结果及时报送滨海新区环境局。

三、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核算,项目建成后废水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零。

四、其他要求仍按津环保滨许可函〔2010〕52号执行。

五、该项目调整新增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

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六、我局委托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分别送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2016年7月11日



津环保许可函〔2016〕016号

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华电军粮城六期650兆瓦燃气+350兆瓦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天津华电军粮城六期650兆瓦燃气+350兆瓦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华电军电〔2016〕128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于东丽区的现有厂区内,在关停现状4台200兆瓦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前提下,新建650兆瓦燃气机组和350兆瓦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燃煤机组新建1台1080吨/小时超临界循煤粉锅炉,配置1台350兆瓦抽凝汽轮发电机组;燃气机组新建1套650兆瓦燃气-汽联合循环机组,机组配套1台H级燃气轮机组、1台余热锅炉和1台汽轮发电机。在利用现有部分辅助工程和贮运工程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关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316554万元人民币,环保投资21846万元,预计2017年11月竣工投产,项目投产,可替代4台200兆瓦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清洁生产和有关规划等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7月1日,我局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情况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进行了公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在我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在你单位确保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落实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过程和生产过程中应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工业用水采用张贵庄再生水厂的再生水,备用水源为海河水。本项目建成后,现有4台200兆瓦燃煤热电联产机组须关停,且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2、严格落实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综合利用”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其中含油废水、冲洗废水经厂区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于设备冲洗、地面冲洗及输煤冲洗等系统。含煤废水经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洒及输煤系统冲洗等。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脱硫塔。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浓水最终排入张贵庄污水处处理厂。厂内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

3、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设烟气旁路。燃煤机组烟气采用低低温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除尘塔除尘(除尘器效率不低于99.82%,脱硫除尘塔除尘效率不低于66.66%,总除尘效率不低于99.94%);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脱硫效率不低于97.50%);采用低氮燃烧技术+SCR法脱硝(脱硝效率不低于85%),还原剂为液氨;除尘、脱硫、脱硝对汞产生的协同去除率按70%计。净化后烟气通过124米高冷却塔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并满足《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提出的排放限值要求(烟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

燃气机组采用低氮燃烧+SCR法脱硝工艺,还原剂为液氨,脱硝效率为50%。净化后烟气通过1根60米钢制烟囱达标排放。

食堂使用清洁能源做燃料,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油烟达标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依托厂区现有的全封闭条形煤场储存燃煤。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石灰石粉仓等起尘点均设除尘设备。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各种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处设置消声器,对汽轮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达标。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

5、做好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事故灰场贮存,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暂存库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建设和管理,一般固体废物采取外销综合利用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6、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落实排污口规范化有关规定。

7、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强化液氨储运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液氨罐区设置氨泄漏在线监测、自动水喷淋装置和报警装置,设置化学品存储和柴油存储罐区围堰,确保事故废水全部收集至事故水池,不外排。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落实风险防范减缓措施与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13〕35号)和《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五个百分百”暂行标准﹥的通知》(津建质安〔2016〕109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大气、废水和噪声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9、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站、油罐区、液氨罐区、脱硫设施区、事故水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采取严格的防渗层、防溢流、防泄漏和防腐蚀等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地下水长期监控系统,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及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防止污染地下水。

10、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加强运营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实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1、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妥善应对并及时组织落实应急保障预案。

12、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定的监测计划要求,定期完成有关污染物的监测工作,并将相关监测结果及时报送东丽区环保局。

三、根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需以烟塔底座边缘为中心设置400米大气防护距离,大气防护距离内现状环境敏感点须规划搬迁。项目大气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新建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敏感建筑。

四、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算,项目建成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最高限值为:二氧化硫787.5吨/年,氮氧化物1769.9吨/年,烟尘65.4吨/年,化学需氧量55.6吨/年,氨氮3.9吨/年,汞及其化合物0.036吨/年。

五、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352号)相关要求,在工程动工前15日内,建设单位应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事项,并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竣工后,在试生产期间,如有污染物产生,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按时缴纳排污费。

七、项目试运行前3个月内到东丽区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手续,试运行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八、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之前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该项目主要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级;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类;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

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 三级;

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

9、《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10、《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十、我局委托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和东丽区环保局,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东丽区行政审批局和东丽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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